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張瑞業、黃瓊玫
- 原告厚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 告 瑋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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