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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莊佩頴

上 訴 人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被上訴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3,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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