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被上訴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3,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