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勝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770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