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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昭融

抗告人
蓋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安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祖營間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本院111年8月24日111年度司票字第657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命抗告人於5日

內提出抗告理由書;抗告人逾期提出抗告理由書者,本院得命抗

告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抗告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

或以書狀說明理由者,本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

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

論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楊佩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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