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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5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幽蘭

抗告人
林弘濬
相對人
界大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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