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那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那慈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3 月4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3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6 + 1 )×10×43=7,31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前2 年分別任職於「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珅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新北市蓮宗教育基金會」等,收入總計204,942 元,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總額628,080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支出?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四、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並說明其至「舞鈴劇場」任職之前,最後一份工作係受僱何單位?工作內容及月薪資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舞鈴劇場」擔任行銷專案,每月收入30,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於舞鈴劇場任職?工作之內容為何?能否提供薪資單、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中和區之租屋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電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如是,分攤比例為何?另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電信費1,650元」、「水電費、瓦斯費1,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 文件。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