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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陳那慈
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3 月4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3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6 +
    1 )×10×43=7,31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前2 年
    分別任職於「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珅國際整
    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
    公司」、「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菜蟲農食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新北市蓮宗教育基金會」等,
    收入總計204,942 元,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總額628,080 
    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
    及扶養費支出?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四、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
    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並說明其至「舞鈴劇場」任職之
    前,最後一份工作係受僱何單位?工作內容及月薪資數額為
    何?  
六、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舞鈴劇場」擔任行銷專案,每月收入
    30,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於舞鈴劇場任職?
    工作之內容為何?能否提供薪資單、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中和區之租屋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
    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電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開銷
    ?如是,分攤比例為何?另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電信費1,
    650元」、「水電費、瓦斯費1,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
    文件。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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