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黃莉秦
- 代理人
- 安玉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又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力(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或受強制執行,其協商條件或強制執行後所餘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無法負擔每期還款金額致不得已而毀諾,又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總額為2,246,179元(計算式:62,200元+15,290元+954,089元+698,583元+516,017元),業據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在卷(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5、54至55、62頁、本院卷第81頁),未逾1,200萬元,於法相合。
㈡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協商條件為自109年2月起分180期、8%利率、每月10日清償13,724元,聲請人僅依約清償1期,經債權銀行於109年4月報送毀諾在案,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1日陳報狀、前置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6月6日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第91、97至99、105、107頁)。是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而後毀諾,則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所應審究者為聲請人毀諾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及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㈢聲請人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還款情形如前所述,於於109年4月經債權銀行通報毀諾。而依聲請人毀諾當時於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汎公司)109年3月、4月薪資26,184元、25,249元,有長汎公司薪資表可查(見本院卷第181至182頁),扣除10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500元之1.2倍即18,600元後,已不足支應前述債務協商分期還款方案,堪認聲請人毀諾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㈣至於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得依該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查:聲請人名下除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96年3月出廠,牌照狀態為拒不過戶註銷),別無其他不動產、動產、金融商品之投資,業據其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8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可按(見本院卷第43、61至66、219至227頁)。另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中有1筆壽險保單,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考(見本院卷第267頁)。
㈤聲請人自108年9月10日起於長汎公司擔任產品客服部課員(110年4月至110年9月間留職停薪),且聲請人有遭強制執行扣薪,並自109年12月起於三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澧公司)兼職,其於110年10月至111年5月間之薪資及扣薪狀況如附表一、二,另有領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安心就業補助每月3,500元,目前可領取至111年9月(見本院卷第115、215、263頁),據聲請人自承在卷,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3月22日北院忠109司執宙字第66234號執行命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扣款資料明細、聲請人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明細、長汎公司薪資表、三澧公司薪資明細可核(見本院卷第101至102、105、111、125至131、133至145、147至153、181至182、188至191頁)。而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於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扣薪之執行命令即不得繼續,是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其還款能力應提高,爰以聲請人110年10月至111年5月每月實領薪資加計扣薪金額之每月平均金額39,333元【計算式:(207,052元+107,609元)÷8月,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每月領取安心就業補助每月3,500元,合計42,833元,作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處分之收入金額。
㈥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11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800元,依此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為18,960元,而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22,000元(計算式:膳食費9,000元+生活費用雜支2,000元+手機費1,800元+交通費1,200元+房租、水電、瓦斯費8,000元),衡酌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及考量聲請人負欠債務,理應盡可能撙節開支,因認聲請人提列之費用金額在20,000元範圍內,始屬合理。聲請人之母為55年10月1日出生,現55歲,因健康狀況不佳,無外出工作,於110年度無財產,僅有11,111元之收入,有全戶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93、251至255頁),則依其收入、財產狀況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屬民法第1117條之受扶養權利人,而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聲請人、聲請人胞兄及聲請人之父3人,則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母親扶養費6,000元為可採。
㈦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合判斷,其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42,833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0,000元、扶養費6,000元後,尚餘16,833元,又聲請人目前年齡31歲,有穩定之工作及相當之收入,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達34年之職業生涯可期,對於上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總額為2,246,179元,顯有分期清償債務之能力,聲請人僅需約133月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246,179元÷16,833元);縱111年9月後未領取安心就業補助每月3,500元,依其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39,333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0,000元、扶養費6,000元後,尚餘13,333元,聲請人僅需約168月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246,179元÷13,333元),足以負擔目前金融機構常見「180期、零利率」之優惠清償方案,堪認聲請人客觀上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存在,殊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與消債條例第3條等要件不符,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命聲請人到庭陳述在案。是本件更生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長汎公司薪資(元:新台幣)
附表二:三澧公司薪資(元:新台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年月份 實領薪資 扣薪金額 每月總計 1 110年10月 25,802元 25,802元 2 110年11月 25,802元 25,802元 3 110年12月 23,787元 23,787元 4 111年1月 18,960元 9,827元 28,787元 5 111年2月 18,960元 6,481元 25,441元 6 111年3月 22,418元 2,899元 25,317元 7 111年4月 22,418元 3,396元 25,814元 8 111年5月 22,418元 3,884元 26,302元 合計 207,052元 編號 年月份 實領薪資 扣薪金額 每月總計 1 110年10月 14,126元 14,126元 2 110年11月 13,037元 13,037元 3 110年12月 11,770元 11,770元 4 111年1月 17,123元 17,123元 5 111年2月 15,373元 15,373元 6 111年3月 13,352元 13,352元 7 111年4月 13,774元 13,774元 8 111年5月 9,054元 9,054元 合計 107,6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