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王沛沛(原名:王家淑)、廖家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王沛沛(原名 王家淑) 代 理 人 廖家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9+1)×43×10=4,30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11 年4 月10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首鍋小吃店」部分,提出自106 年4 月11日起至111 年4 月10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22 萬2,264 元。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規定請求調解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9 年4 月11日起至111 年4 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9 年4 月11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應註明受雇單位,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另請釋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最低生活費計算標準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九、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