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人×10份×51元=1,530元)。 二、提出聲請前五年內「翔偉通訊行」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 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低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 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吳月杏、林孜恩)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吳月杏、林孜恩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吳月杏、林孜恩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①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②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八、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3月16日起迄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