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建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陳建利 代 理 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4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11年4 月10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倘聲請前5年內有於艾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董事, 應提出前揭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1年4月11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4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109年4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七、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有無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 (四)提出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