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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若美

聲請人
卓見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壹、郵務費: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8+1)×51×10=4,59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即自111年4月6日起迄今)之總收入及必要支出、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並製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1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96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9年4月6日起至111年4月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說明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貸債務是否為有擔保債務?擔保車輛為何?車輛之現值為何?車貸每月還款數額?分幾期清償?剩餘幾期未清償?並請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4月6日起迄今)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受聲請人扶養之女兒卓O吟、卓O妤、卓O妘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即自109年4月6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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