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7+1)×43×10=3,4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10 年8 月22日)回溯5 年內實際營業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生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7 年1 月23日起至110 年5 月16日停業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聲請人「個人」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 四、聲請人「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8 年8 月23日起至110 年8 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8 年8 月23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國稅局109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所稱零工之內容為何?薪資計算方式為何?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另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110 年1 月至同年3 月無收入及110 年4月至同年7 月薪資收入每月約1 萬8,000 元,何以負擔所陳每月支出2 萬4,000 元?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九、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一、聲請人「個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