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永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永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永昌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積欠龐大債務,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信商銀具狀陳報聲請人支出大於收入,無法負擔任何方案,且其聲請調解主要目的係為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以利後續進行更生程序,恐無調解成立之可能等語,而未於調解程序期日到場,故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301號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可否准 許,應審究其現況有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㈡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名下財產有南山人壽有效保險5筆。又依聲請人民國108至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3年間之收入為0元。另聲請人雖陳報其自110年10月從大陸地區返台後,幾近無收 入,每月接受母親資助3,000元至5,000元不等云云,然未舉證釋明之。本院審酌聲請人係於69年9月出生,年約42歲, 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餘23年;參以聲請人之勞保/職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顯示,其曾加保於台北市皮鞋業職業工會,105年間之投保薪資2萬2,800元、107年間調為2萬4,000元、111年間調為2萬5,250元,亦曾加保於全怡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間投保薪資為3萬6,300元等情,堪 認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明顯過低。本院認應以一般具有通常勞動能力之人通常可獲取之薪資,亦即以勞動部於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6,400 元,作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數額,方屬合理。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狀況說明書,其陳報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5,800元,經核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12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6,000元之1.2倍即1萬9,200元(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參照),應可採認。 ㈣基此,聲請人上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為1萬 0,600元。參酌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狀所載債權總額為197萬7,514元,依一般金融機構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慣常作 法分180期計算,每期應償還約1萬0,986元,聲請人顯無法 負擔,遑論其債務尚持續加計利息及違約金,堪認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債務之虞之情形,自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上午9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