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胡永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胡永怡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6 月1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8 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1 )×10×43=3,87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410,567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0歲(71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5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持續有任職「凱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核其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解決債務? 四、聲請人稱對玉山銀行之債務有提供擔保,並已拍賣不足清償等語,請說明該供擔保之標的於何時遭拍賣?又拍賣後之價額為何? 五、聲請人稱就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有限公司之債務,為擔任車貸保證人,擔保之汽車已遭拖走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擔任何人之車貸保證人?主債務人係自何時起,未依約繳款?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追償? 六、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並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佐以薪資單、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1 年6 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