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文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黃文政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1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5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3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5月起迄今分別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5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另因聲請人所提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記載來自「富榮食品廠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淞品生技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淞品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甲○○」之營利所得、「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之執行所得,請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列明與各該公司之關係、取得原因為何。 5、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租屋津貼補貼、弱勢兒少扶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1、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給付。 3、如有其他固定之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聲請人母親黃林金枝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聲請人母親之扶養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 3、說明聲請人母親自109年5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租屋補助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有無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5月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