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洪子珺、嚴佳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子珺 代 理 人 嚴佳宥(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 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至4條亦有明定。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7、9項 、第153條之1第2、3項、第8條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聲請日前5年內從事 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活動。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250萬665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因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調解不成立,並以言詞聲請更 生。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於111年7月12日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主張曾自103年11月17日掛名擔任捷廷通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 司自108年2月26日起停業、109年4月30日解散,是自聲請日前5年內之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卷第492號卷第2頁後)等語。 (二)嗣依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命聲請人補正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為風紅亞太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卷第492號卷第42頁),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結果,風紅亞太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內實際 營業月數(即自106年7月13日起至109年1月13日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卷第492號卷第52至67頁),營業收入總額為1185萬270元,實際營業 月數32月,平均月營業額約37萬321元。 (三)聲請人代理人復於111年10月28日請求調解不成立,並以言 詞聲請更生(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卷第492號卷第105 頁)。至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時表示,聲請人確實擔任其配偶及兄長成立之風紅亞太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因掛名,不清楚營業狀況等語。惟揆諸首揭法文,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5年內從事營業 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營業活動者為限。本件聲請人亦擔任董事之風紅亞太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既逾消債條例第2條所 定小規模營業要件,則聲請人之聲請更生,自與法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之消費者,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