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王月裡
- 代理人
- 黃靖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7 月2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11月4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 )×10×43=5,59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
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 年之收入總額為313,875 元,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總額
為685,464 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
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五、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6 月起至陳
報月止,領有「福展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各個月之薪資收入
數額;另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領有「美商亞洲美樂家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5,000 元佣金之轉帳紀錄、相關單
據。
六、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保費1,920 元」、「電話
費500 元」、「機車貸款3,000 元」、「瓦斯費680 元」、
「交通費1,000 元」、「電費1,640 元」、「水費423元」
、「國民年金1,398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王○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另聲請人表示扶養王○,每月須支出扶養費5,000 元
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
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