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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王木樑
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1月1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7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7+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874,895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50歲(61年生),且近2 年領有任職於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41,700 元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
    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房租5,000 元」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給付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其父母王○立、王○○苗之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暨聲請人父母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表示因扶養父母親,每人每月支付扶養費5,336元云
    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另聲請人之父母
    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
    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8,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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