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建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陳建章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宇軒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43×10=4,30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經查聲請人係良偉機車行之負責人,請說明其每月實際淨收入數額及計算方式(請條列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項目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並說明其現況、用途及有何不能變價或變價不易情事。 六、請聲請人向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查詢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9年8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