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黃信滿
- 原告甲○○、連思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連思成(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1+1)×43×10=516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1年12月19日)回溯5年內 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洛維詩國際髮型名店 」 部分,提出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 商卻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1年12 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自109年12月20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仍主張以聲請人多年從業經驗,每月薪資皆未達法定基本薪資,並應特別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清晰版2年內完整金融 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 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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