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文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劉文高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繳納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 計算【計算式:12×43×10=5,16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行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即民國106年2月25日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雇主出具之工作或薪資證明書等以為釋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陳報其名下有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請補正說明上開強制執行程序進度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該拍賣價額扣除債務後有無餘額?餘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9年2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