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輝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輝龍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聲請費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6,0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4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詳細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二)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任蘆洲壹零壹健康企業社之負責人,是聲請人應說明蘆洲壹零壹健康企業社之營業狀況及收入情形,並提出蘆洲壹零壹健康企業社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1年5月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5月6日起至111年5月6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5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5月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其證明文件。3、聲請人自109年5月份迄今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收入數額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含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 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加油費用、行車執照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不得空白或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陳李呅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應提出陳李呅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陳李呅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 3、說明陳李呅自109年5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租屋補助等相關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後之款項用途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