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 聲請人
- 王靜琦
- 代理人
-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6×10×51元=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11月17日)起迄
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
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10年11月17
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四、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11月17日起至
110年11月17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
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
、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
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
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
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
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薪資【請提出自108年11月份任職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自承
之妃樂冰品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福爾摩砂美
藝有限公司、三峽衛生所)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
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
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因聲請
人所提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記
載來自「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競技所得、「水
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名立汽車有限公
司」之執行所得,請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列明與各該
公司之關係、取得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11月17日止,及
聲請清算前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
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
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
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⒉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
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給付。
⒊如有其他固定之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
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林翊瑋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並說明受扶養人林翊瑋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
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
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未說明每月實際
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提出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
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除自承之租屋津貼補貼
、弱勢兒少扶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
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
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8年11月17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