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靜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靜琦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10×51元=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11月17日)起迄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10年11月1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四、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11月17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薪資【請提出自108年11月份任職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自承 之妃樂冰品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福爾摩砂美藝有限公司、三峽衛生所)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因聲請人所提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記載來自「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競技所得、「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名立汽車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請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列明與各該公司之關係、取得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11月17日止,及聲請清算前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⒉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給付。 ⒊如有其他固定之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林翊瑋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受扶養人林翊瑋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未說明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提出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除自承之租屋津貼補貼、弱勢兒少扶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8年11月1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