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吳東亮、莊仲沼、程耀輝、黃錦瑭、利明献、翁健、郭明鑑、莫兆鴻、曾慧雯、丁予康
- 原告王宗駿
-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花旗、陳正欽、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漢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宗駿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宗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宗駿前曾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15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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