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賴敏華、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雲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呂亮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献、何宣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陳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朱逸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敏華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張雲鵬為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張振芳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二、本件應由洪主民為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本件應由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為相對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魏寶生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清算程序亦有準用,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由張振芳變更為張雲鵬、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由郭倍廷變更為洪主民、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由魏寶生變更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查,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張雲鵬、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洪主民、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承受程序訴訟,以續行本 件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