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瑋鴻即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瑋鴻即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中各金融機構帳戶最新餘額證明、機器設備中健身器材市價,並說明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內容及帳列金額依據與實際價值,暨相對人資產是否有設定質權或供債務之擔保,如有,請說明擔保情形及提出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除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資產外,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種類?價值為何?亦請查明並提出相關資料以供釋明。 三、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相對人出積欠員工薪資之相關證明資料。五、聲請人雖提出之債權人名冊,但並未提出任何資料為證,且有部分未記載債權人住址,應補正全體債權人(姓名、住址、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另提出各債權發生之證明、補充各債權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