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童啓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被 上訴 人 童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