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
再審聲請人 陳柏舟
再審相對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30日存送達聲請人指定地址,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狀固列載多名相對人,然再審相對人僅為原裁定之對造,尚不及第三人,故本件當事人欄即不列載其他第三人,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