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黃乃瑩曹惠玲

再審聲請人 陳柏舟

再審相對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30日存送達聲請人指定地址,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狀固列載多名相對人,然再審相對人僅為原裁定之對造,尚不及第三人,故本件當事人欄即不列載其他第三人,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