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宜雯

聲請人
陳瑋鴻即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7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