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瑋鴻即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陳瑋鴻即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 人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7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