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許品逸林琮欽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勝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再審被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