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7號
- 原告
-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羚君
- 訴訟代理人
- 周仕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潔律師
- 被告
- 簡黃明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9,73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8.04平方公尺×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113元=13,509,7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0,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