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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莊惠真
  •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 原告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黃明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簡黃明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9,739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8.04平方 公尺×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113元=13,509,7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0,8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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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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