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鈞、龍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溫惠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鈞 被 告 龍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惠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0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