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名凱貿易有限公司、林仲堅、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敬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被 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送達代收人 吳宜倢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