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5號
- 原告
-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堅
- 被告
-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敬益
- 送達代收人
- 吳宜倢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