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
- 原告
- 深圳市莎貝爾內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 強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 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萱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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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奚秀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234,292.23元及利息,依其提起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1年6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46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818元(計算式:234,292.23元×4.468=1,046,8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