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淑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號聲 請 人 王淑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冠豪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