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洪逸瑩、亞昕車業有限公司、徐楊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洪逸瑩 被 告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88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