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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勇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告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3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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