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勇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 被告
-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3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3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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