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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道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溢
被告
楊士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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