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視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宏智、林穎新即光晶妍眼科診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視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 被 告 林穎新即光晶妍眼科診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7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