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許志文、劉威廷、李進倫、李彥儀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藍海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 被 告 藍海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 李進倫 法定代理人 李彥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58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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