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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被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85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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