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利恆鋼鋁有限公司、彭奕嘉、弘原金屬有限公司、曾東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被 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850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