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 聲請人
- 王文正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阡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阡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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