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宇銘
- 原告王文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王文正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阡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附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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