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李宇銘

  • 原告
    王文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王文正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阡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附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律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