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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宇銘

聲請人
王文正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阡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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