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育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何育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育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