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祥、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林一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黃詠靖律師 被 告 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9,185.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 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 率新臺幣30.0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萬6,728元(計算式:30.06×19,185.88=576,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