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富、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雅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富 被 告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5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扣除原告 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