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r Lombard)、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揚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 告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r Lombard)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427,3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4,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