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5號
- 原告
-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r Lombard)
- 被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427,3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4,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