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鄭人豪、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被 告 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7,5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