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
- 原告
-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玉井正昭
- 被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珉儀
- 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0樓 之0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053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