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織心國際有限公司、黃美惠、宇富科技有限公司、李曉玫、鄧宇軒、發光映像有限公司、李孟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織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被 告 宇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玫 被 告 鄧宇軒 被 告 發光映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367元,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