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純芳、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周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芳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萬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萬8,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瑞芝